(2015)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加达与林金锋、杨亚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加达,林金锋,杨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30号申请人钟加达,男,畲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金锋,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亚秀,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钟加达与被执行人林金锋、杨亚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