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潘金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工程款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且合同约定由蚌埠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表明,2012年2月2日,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就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政务中心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签订《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因该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蚌埠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涉案合同的约定管辖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安徽乾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代理审判员 李家群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昂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