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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关××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关××,无职业。被告刘××,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振泽(系被告长子),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振革(系被告二儿子),农民。原告关××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泽、刘振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诉称,××××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虽生活多年,但因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重病后,被告置之不理,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原、被告自××××年登记结婚至今17年,二人一起共同生活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完全不成立。原告的原籍是黑龙江人,和前夫离婚后,带着原告和前夫的两个儿子来津谋生。自从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后,就有了安定的生活环境。××××年××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设法将其黑龙江省农村户口迁至东抛庄村落户,享受该村的一切待遇。原被告结婚多年,多年来原告在被告和其的子女、亲属的尽心关照下,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让原告后半生有了根本保障,生活等各方面越来越好,夫妻双方感情也一直表现的很融洽。多年来,被告从来没有和原告因家事经常吵架,在原告曾先后两次因病住院期间,被告一个70多岁的人,对原告更加关爱照顾,感情尚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庭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表示原、被告双方虽为再婚,但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对原告及其子女也是尽心照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恳请法庭能给双方创造一个谅解的机会。庭审中,原告本人也表示原、被这么多年没有吵过架,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把柜子砸了,被告不尊重原告,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之上,依靠双方共同维护,才能够和谐、幸福、稳定。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再婚,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也比较融洽,很少发生争吵,日常生活偶有磨擦,均属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应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彼此关心,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关××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