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刘金伟、韩俊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刘金伟,韩俊升,韩同发,刘艳芝,张广仁,李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建设大街北段。负责人王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慧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刘金伟,农民。被告韩俊升,农民。被告韩同发,农民。被告刘艳芝,农民。被告张广仁,农民。被告李金香,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刘金伟、韩同发、张广仁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