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叶跃明、陈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叶跃明,陈文娟,叶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负责人刘丽华,行长。被告叶跃明,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文娟,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叶斌,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叶跃明、被告陈文娟、被告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跃明、被告陈文娟、被告叶斌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