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居住。辩护人王井,广西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口市西沙路花钱找人私刻了“海南安固锌钢型材有限公司”和“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2枚印章,利用该2枚印章开具人员暂住证明,并用该证明到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为30名购车人办理了暂住证,然后将该暂住证用于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经鉴定,从杨某某处扣押的该2枚印章均为伪造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证办理记录及办理材料,证明材料,证人梁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印章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2枚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应当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印章2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礼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