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永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精永兴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永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罗增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古屋村委。法定代表人王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永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中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支付货款154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受理费2034元、二审受理费4068元;2、承担执行费3683.7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内的PCB四头大理石数控钻铣机两台、RH5A成型机一台为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上三台机器设备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联旺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内的PCB四头大理石数控钻铣机两台、RH5A成型机一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