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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指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玉水诉徐玉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水,徐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指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水,男,汉族,1952年8月30日生,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徐玉章,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徐玉水诉徐玉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2014)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徐玉水的申请,依法受理。因案件办理需要,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徐玉水申请执行徐玉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