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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石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军、刘新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军,刘新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石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委托代理人:蔡万根,系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刘建军,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刘新爱,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被告刘建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建军、刘新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军、刘新爱的起诉申请,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