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肖文志、高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文志,高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莫悦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志,无职业。被告高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丁钢,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文志、被告高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原告自行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