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肖文志、高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肖文志,高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莫悦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宁,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志,无职业。被告高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丁钢,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文志、被告高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高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原告自行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