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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滁州帝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孙长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帝邦科技有限公司,孙长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滁州帝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工业园区兴业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梁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帝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长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孙长凤也不服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4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而(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4号案件受理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