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朱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旭,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朱辉。委托代理人张超,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聪、张永旭及被上诉人朱辉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陆科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雨晴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