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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卧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王秀丽、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林,王秀丽,李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商初字第35号原告孙永林。被告王秀丽。被告李志国。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永林诉被告王秀丽、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永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润伟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