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王秀丽、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林,王秀丽,李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商初字第35号原告孙永林。被告王秀丽。被告李志国。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永林诉被告王秀丽、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永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润伟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