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鹃坤申请邴蔚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坤,邴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6号申请人:杜鹃坤被执行人:邴蔚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在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邴蔚华所有的位于翠泉路27号体育新村4#2-5-1号,建筑面积135.58平方米楼房(用途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抵押,该查封物品如有灭失,被执行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