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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鹃坤申请邴蔚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鹃坤,邴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6号申请人:杜鹃坤被执行人:邴蔚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在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邴蔚华所有的位于翠泉路27号体育新村4#2-5-1号,建筑面积135.58平方米楼房(用途住宅)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抵押,该查封物品如有灭失,被执行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