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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彬申请执行黄敬德、康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黄敬德,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1-1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敬德,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南开发区。被执行人康振,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敬德、康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敬德、康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敬德、康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振人民币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