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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强、付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强,付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韩强,居民。托代理人陆敬彬,男,196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205154616,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高圩村陆沈组3号。原告付艾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强与被告付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艾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付艾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强撤回对被告付艾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