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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凌福全与张文化、王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福全,张文化,王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凌福全,农民。被告张文化,农民。被告王垒,农民。原告凌福全与被告张文化、王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福全及被告王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福全诉称,2014年4月左右,二被告合伙承包的徐水县西湖景鸿、北下关小学、前所营小区的钢筋工程,被告王垒找到原告让原告跟随二被告一起干活,每天工资150元,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下欠原告工资7190元,并于2015年3月31日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工资7190元,诉讼费二被告负担。被告王垒对原告起诉内容没有异议。被告张文化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经人介绍原告凌福全在二被告承包的景鸿建筑工地、北下关小学及前所营小区打工,从事钢筋工,约定日工资120元。期间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元,尚欠7190元,二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凌福全工资7190元,张文化、王垒,2015年3月31号。”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书写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构成违约,现原告持由被告所写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垒对原告起诉事实认可,被告张文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719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化、王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凌福全劳务费7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化、王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