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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戚选利与戚权利共同共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选利,戚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戚选利,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戚权利,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关于戚选利与戚权利共同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戚选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戚权利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永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珍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