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市诚科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市诚科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体育路**号***号*楼。负责人:袁伟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权,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诗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诚科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建设一路2号信达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刘翠,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该公司总经理。广东省为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下称湛江四建阳江分公司)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湛江四建阳江分公司上诉称,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货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广东省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四建阳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江市诚科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阳江市两阳中学工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阳江市江城区,且上诉人湛江四建阳江分公司的住所地也在阳江市江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叶沙保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