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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日木图诉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木图,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90-1号原告吉日木图,男,蒙古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牧民。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77年3月2日出生,杭锦旗塔然高勒管理委员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日木图诉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日木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巴特尔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案外人达布希拉图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蒙K55E**)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巴特尔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达布希拉图自己所有的长城牌车一辆(蒙K55E**)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