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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鉄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凤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该公司法律文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园林绿化造园有限公司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该案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盘中执字第000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吕焕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