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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农民。原告王××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园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长子孟庆辉、长女孟莎莎,现二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生活小事与被告便大吵大闹,现二人已分居8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孟××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二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起诉。现原告未怀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过矛盾,但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勤于沟通,双方夫妻关系亦能和好如初。现原告以双方分居8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双方分居已达8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