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钟某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被告人钟某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练非,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公诉机关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钟某某以赔偿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6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据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