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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庄某某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马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陈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庄某某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陈某、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销对陈某、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西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