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詹德权与刘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德权,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詹德权,男,1967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刘晶,女,1973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德权与被执人刘晶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