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舒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益康宝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舒平。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字第155号和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西环路以西工业一街以北房产4处(证号为潍城经济字第800032、800033、00013952、0004594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2007)第B81号及地上所有附属物(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同升审 判 员  王国强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