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王均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王均海,孟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爱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均海。被执行人孟爱彬。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王均海、孟爱彬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王均海、孟爱彬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