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与努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循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魏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努义等10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努义等10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循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清水乡有笔积石峡电站征收清水乡专堂村两费补偿款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循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建海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芬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