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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童建平、张晓龙与张晓龙、项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平,张晓龙,项玉萍,兰溪市龙威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童建平。被告张晓龙。被告项玉萍。被告兰溪市龙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张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平与被告张晓龙、项玉萍、兰溪市龙威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建平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建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