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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天礼诉刘妹崽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郭XX。被告刘XX。原告郭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葛中紫、人民陪审员赵泽菊、倪家朝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2000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3月25日生育一女郭1X,由于我们家里穷,没有什么财产,刘XX留下我和孩子,于2002年4月10日离家去浙江打工,一去就是十二年不回家,音讯全无,十二年来我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致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讼到法院恳请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1X由原告自行抚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刘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2000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3月25日生育一女郭1X,原告于2002年4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讼诉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对彼此都是极大的伤害,婚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双方夫妻��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婚生女郭1X由原告郭XX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中紫人民陪审员  赵泽菊人民陪审员  倪家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