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与刘学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王守彬,刘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代表人李明祝,行长。被执行人王守彬,男。被执行人刘学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784号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守彬、刘学春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