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市刑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碎玲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碎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监字第2号罪犯徐碎玲。本院于1998年6月8日作出(1998)南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碎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2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2月5日、2008年9月18日、20l0年7月28日和2012年4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南市刑执假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碎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4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撤销对徐碎玲的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提出:徐碎玲于2015年1月21日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司法局北白象司法所(以下简称北白象司法所)日常报到,2015年1月27日有社会人员因债务问题到该司法所寻找徐碎玲,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徐碎玲了解相关事宜时发现其常用手机139××××6063无人应答,2015年1月28日起社区矫正系统平台显示其定位手机189××××6138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常用手机时也处于关机状态。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后经多次联系、走访、询问监护人等方法,至今无法联系,且不知其下落。现该社区矫正人员徐碎玲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之久。由于该社区矫正人员徐碎玲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徐碎玲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南市刑执假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碎玲予以假释,徐碎玲于2013年10月23日获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并于2013年10月29日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司法局报到,同日到北白象司法所建档接受监管。该司法所定期对徐碎玲进行月度考核等。徐碎玲于2015年1月21日到北白象司法所日常报到,2015年1月27日有社会人员因债务问题到该司法所寻找徐碎玲,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徐碎玲了解相关事宜时发现其常用手机139××××6063无人应答。2015年1月28日起社区矫正系统平台显示其定位手机189××××6138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常用手机时也处于关机状态。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后经多次联系、走访、询问监护人,至今无法联系到徐碎玲,不知其下落。上述事实,有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徐碎玲假释证明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察表、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情况统计表、北白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宣伍(徐碎玲的监护人)的询问笔录、北白象司法所工作人员陈丽丽、詹琪、王玉宇等人的证人证言、照片、2015年3月12日北白象司法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徐碎玲在假释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市刑执假字第42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徐碎玲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假释考验期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朱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