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谢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谢某某于同月15日以已在扶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