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芳与陆宏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陆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黄芳。被执行人陆宏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陆宏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宏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被执行人陆宏毅位于广西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02号(房产证上标称为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3号)隆安县中医院生活区1栋1单元10号房(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号)为申请执行人黄芳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黄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