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马建国。委托代理人:王冠华,布尔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国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国以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马建国承担(免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尼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