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胡某,男。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女。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刘×。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蓝 宁人民陪审员 周永杰人民陪审员 赵珈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