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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胡某,男。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女。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刘×。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蓝 宁人民陪审员  周永杰人民陪审员  赵珈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