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厚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厚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平县大河坝街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93-4。法定代表人石光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梁平县。被告周厚龙,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