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康哲诉康振忠、杨素萍、刘玉兰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哲,康振忠,杨素萍,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康哲。被执行人康振忠。被执行人杨素萍。被执行人刘玉兰。康哲诉康振忠、杨素萍、刘玉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刘玉兰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予原告康哲,被告康振忠、杨素萍放弃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继承;二、被继承人康思念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归原告康哲所有,被告康振忠、杨素萍、刘玉兰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康哲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过户至康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