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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强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强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人民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汤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胜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镇东路888号3幢、4幢。法定代表人张胜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门市强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胜华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商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法院向其依法催交后,其亦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张 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