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金黎康、李辉与李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黎康,李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金黎康。被告:李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2幢。法定代表人:董檑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黎康诉被告李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黎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黎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黎康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