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士彬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士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0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士彬,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和,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法定代表人董永站,矿长。委托代理人谢宁,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冯士彬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以下简称长沟峪煤矿)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士彬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冯士彬称:我申请执行长沟峪煤矿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被执行人长沟峪煤矿称:我公司已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冯士彬的请求。经审查查明:冯士彬与长沟峪煤矿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2日作出京房劳仲字(2008)第569号调解书,内容为:一、冯士彬同意长沟峪煤矿一次性支付12000元,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二、冯士彬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三、仲裁费100元,由长沟峪煤矿承担。2008年4月23日,长沟峪煤矿一次性给付冯士彬12000元。2010年3月30日,冯士彬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6月18日,冯士彬之委托代理人李和向执行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2012年3月28日,冯士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后于2012年6月14日撤回申请。本院审查期间,冯士彬之委托代理人李和称冯士彬领取的12000元并非仲裁调解书中确定的款项。2015年4月20日,执行法院告知冯士彬之委托代理人李和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长沟峪煤矿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冯士彬12000元,且在本院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已明确告知冯士彬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对冯士彬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应终结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