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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25)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贤英,句容市超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郭贤英,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方学爱。被执行人句容市超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虬北村。法定代表人蒋清松,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贤英与被执行人句容市超凡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14)第1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