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淑霞、刘友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霞,刘友明,刘存增,刘纪苓,刘库存,刘纪华,刘纪成,刘振民,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淑霞,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友明,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存增,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纪苓,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库存,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纪华,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纪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振民,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厂址:河间市兴村镇边庄村。法定代表人刘通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淑霞、刘友明、刘存增、刘纪苓、刘库存、刘纪华、刘纪成、刘振民与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间市瑞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正在被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案(2014)第8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