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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执字第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廖小庆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廖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执字第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府前大道侧。负责人张壁。委托代理人肖红、杨维志,系广东省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小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小庆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39974.02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公告送达后7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信用社、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四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县法执字第2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张淼云审判员  黄福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