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24-1号宾阳县湘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湘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白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湘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住宾阳县宾州镇思远路南排7号。法定代表人钟柳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少平。本院在执行宾阳县湘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社保等部门,白少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