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安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安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4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金凡,行长。被申请人安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沿江西路509号。法定代表人陈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为与浙江派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固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以及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沿江西路508号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以及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沿江西路508号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