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双喜与王涛、陶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喜,王涛,陶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732-1号原告陈双喜。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涛。被告陶凤娟。原告陈双喜诉被告王涛、陶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郑法指字第18号法院函指定管辖至我院。原告陈双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陈双喜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