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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催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邱天道国际中医灸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邱天道国际中医灸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催字第2089号申请人北京邱天道国际中医灸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九华山庄。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爱云,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邱天道国际中医灸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10201130/32601604,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邱天道国际中医灸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豫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