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凤芹与被执行人尹德胜、邵彩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芹,尹德胜,邵彩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民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韩凤芹,女,52岁。被执行人:尹德胜,男,33岁。被执行人:邵彩晶(系尹德胜妻子),女,30岁。申请执行人韩凤芹与被执行人尹德胜、邵彩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尹德胜、邵彩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凤芹8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并扣除已偿还的2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0.00元,由被告尹德胜、邵彩晶负担。本案于2015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0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德胜有本田CRV黑色越野车一台,被执行人邵彩晶有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安宏家园商业网点楼)一层20门房屋(建筑面积:137.96平方米)及安宏家园1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78.59平方米),上述财产,已被本院扣押和查封,待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车辆及房屋待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