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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雪棠与沭阳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棠,沭阳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朱雪棠,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天商贸城四楼(上海中路西侧,人民路北侧)。负责人韦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棠诉被告沭阳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朱雪棠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秀 来源: